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 2016-038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被告。
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参
股子公司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司
已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情见公司公告(临 2015-003 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黔高民初字第 14 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判决情况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黔高民初字第 14
号],对此案的判决情况如下:
(一)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5,360.319704 万元,
并按照下列时间和金额向正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下列各笔款项
归还完毕为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1)自 2014
年 2 月 3 日起支付 4,131.3010921 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2)自 2015 年
10 月 6 日起支付 1,168.6286119 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3)自 2012 年 11
月 22 日起支付 35.72 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4)自 2014 年 2 月 22 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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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 1.88 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5)自 2013 年 1 月 14 日起支付 15.9505
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6)自 2014 年 4 月 14 日起支付 0.8395 万元的逾
期付款利息;
(二)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退还 115.9 万元履约保证金,
并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正业公司
支付 115.9 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至该笔款项支付完毕为止;
(三)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首黔公司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
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第(一)项、第(二)项判决主文判决的
金额仍未得到清偿的情况下,应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不能清偿的部
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377,423.22 元,由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
承担 37,742 元,由贵州首黔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339,681.22 元。反诉
案件受理费 10,236.7 元,依法减半收取 5,118.35 元,由贵州首黔资源开
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
法院。
二、本次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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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
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本次诉讼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
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目录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黔高民初字第 14 号]。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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