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16 年 7 月)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
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报
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
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协助董
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
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
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
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九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
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江苏省证监局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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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公司已经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
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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