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
形的信息,并接受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
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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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特定信息申请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填
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附上相关事项资料
和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
长签字确认,证券部负责归档保管。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及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后,若该事项披露要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未达到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可不予披露。
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若暂缓披露的原因未消除,可按照申请暂缓披露程序
办理延期。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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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或豁免事项的知
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人士是
否出具了书面保
密承诺
申请部门或分子
公司负责人意见
申请部门或分子
公司主管领导意
见
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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