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汇新材: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7-29 21: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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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汇新材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16 年 7 月 10 日,贵公司召开了第二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 7 月 12 日,贵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6 年 7 月 25 日,贵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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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汇新材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刊登了会议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2016 年 7 月 28 日(星期四)14:30。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7 月 27

日-2016 年 7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7 月 27 日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2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 14:30 在公司综合

楼 305 会议室(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项

洪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

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3,795,2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9.069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共计 6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3,793,7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6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

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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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汇新材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

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

行了投票表决,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2、《关于修订<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修订<重大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制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2、《关于制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13、《关于制订<重大投资与财务决策制度>的议案》;

14、《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5、《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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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汇新材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述第 1、2 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

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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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汇新材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 凡 潘岩平

张玉恒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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