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公告编号:2016-66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08 号),宝安鸿
基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向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67,579,908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499,999,992.60 元,
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461,213,234.61 元。以上资金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全部到账,
并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中兴
财光华审验字(2016) 第 105003 号”《验资报告》。根据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预案和 2016 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将用于投资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旭新能源”)下属的 17 个光伏电站项目,公司先向东旭新能源进行注
册资本增资,并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和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逐步
完成对 17 个光伏电站募投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资。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募集资金项目实施顺
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已与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支行、张家口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及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
司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
告》(2016-063)。近日公司、东旭新能源及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又分别与上述四家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以
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东旭新能源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
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 账号 金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支行 0402 0201 2930 0477 555 0元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40 1399 0900 015 0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 8110 7010 1250 0593 146 0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 8110 7010 1330 0586 664 0元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宝安鸿基地产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支行、张家口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及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上述四家银行分别在相关《四方监管
协议》中作为 “丙方”)
丁方: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
称“丁方”)
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乙方是甲方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母公司。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仅用于东旭新能源下属募投子公司光伏电站项目的投资建设),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
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检查。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飞、李德祥可以随
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及丙方,同时
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丁方有
权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