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中毅达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公司收购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1%的股权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
估机构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与公司无关联关系,具有独立
性。公司在审慎考虑的前提下,决定收购相关资产,可以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
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收购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
估报告作为定价基础,价格公允,符合市场化原则;公司本次股权收购事项履行了必要
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收购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1%股权。
二、公司董事会拟聘任李厚泽先生、陈飞霖先生、谭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对上
述人员与其职位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依审慎原则,还需进一步审核。
独立董事:赵金鹏、刘名旭、张伟、常姗姗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第二十一次
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金鹏 刘名旭 张伟 常姗姗
2016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