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9 证券简称:汉邦高科 公告编号:2016-074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7月28日 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年7月28日上
午9点30至11点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年7月27日下午15:00
至2016年7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4号楼裙房四层公司会议
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立群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名,代表股份总数60,969,020
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数60,651,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932%。
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总数60,967,520
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数60,649,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92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5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公司股份中有2,784,000股限制性股票无表决权,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共持有318,000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
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60,649,52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外,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853,0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审议通过《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60,649,52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外,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853,0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60,649,52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外,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53,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委派李譞律师和崔嘉鲲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