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邦高科: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28 19: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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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49 证券简称:汉邦高科 公告编号:2016-074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7月28日 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年7月28日上

午9点30至11点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年7月27日下午15:00

至2016年7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4号楼裙房四层公司会议

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立群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名,代表股份总数60,969,020

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数60,651,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932%。

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总数60,967,520

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数60,649,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92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5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公司股份中有2,784,000股限制性股票无表决权,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共持有318,000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

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60,649,52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外,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853,0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审议通过《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60,649,52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外,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853,0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60,649,52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外,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53,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委派李譞律师和崔嘉鲲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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