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
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董事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具备合理性,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二、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吉林省吉峰金桥农机有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
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为
吉林省吉峰金桥农机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吴军旗 潘学模
2016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