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独立意见
该报告真实反应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公司严格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
法律法规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6 年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及关
联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报告期内(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交易
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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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本年度的相关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
独立董事:和国忠 朱锦余 王建华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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