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事先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相关资料,事先了解
了相关背景情况,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先后为多家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专项鉴证等服务,具备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
足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较好地
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公司此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
性与客观性,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对公司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年度
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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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廖国才 曹五顺 孙 敏
何刚
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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