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2 证券简称:平潭发展 公告编号:2016-051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37 号)核准,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潭发展”、 “公司”)2015 年 11 月向 9 名特定投资者非
公开发行股票 118,483,412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 16.88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 1,999,999,994.56 元,扣除发行费用 35,608,483.41 元,募集资金
净额为 1,964,391,511.15 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
金情况进行了验证,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4003002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与保
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项目
公司中福海峡(平潭)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就用于“平潭海峡医疗园区建设项目(一
期)”的4亿元募集资金开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了募集四方资金监
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2月1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2015-106】号公告。)
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设立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的议案》和《关于向变更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转款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同意撤销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用于“平潭海峡医疗园区建设项
目(一期)”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696208015和696196117),并在渤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原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全部转入新开专户,并与保荐机构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项目公司中福海峡
(平潭)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及其全资
子公司中福海峡(平潭)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已分别在渤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分别为 2001513445001823 和 2003092840000185,截至 2016
年 7 月 27 日,专户余额分别为 40,681.170615 万元和 0 万元。该专户资金为甲
方“平潭海峡医疗园区建设项目(一期)”下子项目“平潭康复医院”建设资
金 13,000 万元;“平潭口腔医院”建设资金 8,000 万元;“平潭美容医院”建
设资金 9,000 万元;“平潭耳鼻喉医院”建设资金 10,000 万元的募集资金及利
息,全部用于上述项目的建设及其存储和使用,除证监会、深交所另有规定外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及其全资子公司乙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甲方
及其全资子公司乙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存单的方式另行存放,则
甲方及其全资子公司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丁方”)。甲方及其全资子公司乙方的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
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彦斌、程明可以随时到丙
方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7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丁方可要求甲方、乙
方或甲方、乙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或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