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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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之专项核查意见

2016 年 7 月 28 日,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钽业”、“上

市公司”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筹划重

大资产重组暨公司股票复牌的议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

立财务顾问”)接受委托,担任东方钽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

的相关规定,对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票停牌期间公司所披露进展信息的真

实性、终止原因的合理性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股票停牌期间公司所披露进展信息情况

公司因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东方”)

筹划转让控股权事项,还可能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后续安排于 2016 年 2 月

2 日开始停牌。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3 日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

2016-002 号)。

重大事项停牌期间,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于 201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关于

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6-003

号);2016 年 2 月 16 日、2 月 23 日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6-004 号、2016-005 号);2016 年 3 月 1 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

让公司部分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6 号),中色

东方确认大连隆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泰创投”)为本次股份

转让的拟受让方。

2016 年 3 月 2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6-007 号),因公司与中色东方、隆泰创投的实际控制人励振羽先生签

署了《关于重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之意向书》,根据该意向书,本次重

组与本次股份转让互为前提与条件,东方钽业拟将持有的主业资产出售给中色东

方,将以扣除主业资产外的其他资产与励振羽先生实际控制的大连远洋渔业金枪

鱼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 100%权益等值置换,置换差额部分

由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金枪鱼钓股东购买,该重组方案构成重大资产重

组,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3 月 2 日起按照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继续停牌。

2016 年 3 月 7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宁

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 24 号)。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9 日发布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6-011 号)以及本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意见。

2016 年 4 月 1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

(公告编号:2016-015 号),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延期复牌。

2016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于 2016 年 4 月 9 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

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20 号)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201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发布了《关于

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42 号)。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分别于 2016 年 3 月 9 日、3

月 16 日、3 月 23 日、3 月 30 日、4 月 6 日、4 月 13 日、4 月 20 日、4 月 27 日、

5 月 4 日、5 月 11 日、5 月 18 日、5 月 25 日、6 月 1 日、6 月 8 日、6 月 15 日、

6 月 22 日、6 月 29 日、7 月 6 日、7 月 13 日、7 月 20 日、7 月 27 日发布了《关

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09 号、2016-010 号、2016-012

号、2016-013 号、2016-016 号、2016-024 号、2016-035 号、2016-040 号、2016-043

号、2016-045 号、2016-048 号、2016-049 号、2016-050 号、2016-051 号、2016-053

号、2016-056 号、2016-057 号、2016-058 号、2016-059 号、2016-061 号、2016-062

号)。

二、股票停牌期间公司所披露进展信息的真实性

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积

极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本次重组相关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开展了尽职调查、审

计、评估等工作。公司按照有关要求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过程中每五个交

易日披露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自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积极推进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工作,包括审计评估、方案论证、尽职调查等。但由于目标公司及励

振羽先生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配合相关中介机构完成对目标公司的所有核查工作,

预计相关中介机构已不能在公司承诺复牌的最后期限即 2016 年 8 月 1 日前出具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需的相关文件,使得公司将无法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导致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将不能按期推进。为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经

公司、中色东方与隆泰创投、目标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励振羽先生沟通协商,各

方同意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并签署了《关于终止东方钽业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事宜的协议》。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东方钽业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期

间所披露的进展信息真实;东方钽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符合本独立财务顾问从东方钽业及交易对方了解到的客观事实。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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