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
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
行了审慎调查,认为: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
性资金)的情况,也没有其他变相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2016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为红
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泰兴化学
公司项目建设向银行借款申请中长期授信 4 亿元提供保证担保(期限七年),截
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该子公司担保实际额为 0。本报告期,公司未发
生对外担保情况。
3、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有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独立董事:江希和、吴建斌、崔咪芬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