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07 证券简称:金陵饭店 公告编号:临2016-015号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利润分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
● 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
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QFII)股东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4 日
● 除息日:2016 年 8 月 5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5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的《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到 2016 年 8 月 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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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以 2015 年末公司总股本 30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15,000,000 元。
4、根据有关规定,扣税情况如下: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以及《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05
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具体为: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
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 0.045 元
派发现金红利。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4 日
除息日:2016 年 8 月 5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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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8 月 4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南京金陵饭店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其余股
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
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25)87707858
传 真:(025)84711666
七、备查文件: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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