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重工: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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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6-033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含税)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

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待

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及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

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其他机构投

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0.10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4日

除息日:2016年8月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8月5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电重工”)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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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6年6月16日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刊登在2016年6月17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8月4日下午15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 年度华电重

工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20,947.69 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 97,905.08 万

元,本年提取盈余公积 2,094.77 万元,本年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105,208.00 万元。另外,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华电重工母公司

资本公积为 122,520.10 万元。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2015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为 :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总 股 本

1,155,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 1 元(含

税),合计人民币 11,550.00 万元,约占母公司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

的 61.26%,派送现金红利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

(四)扣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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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

(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

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

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

际税率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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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

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

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

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

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

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

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

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元。

6、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华电工程

(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

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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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每股人民币0.10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4日

除息日:2016年8月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8月5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8月4日下午15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

直接派发。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

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8466145

- 5 -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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