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日新能: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细则(2016年7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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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质量,加强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构建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体

系,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

员会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信息披露跨部门协调机制,

不改变公司原有的治理架构及信息披露体系,不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替

代董事会秘书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的委员由以下人员组成:董事长、独立董事、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内审负责人。

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

第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一致,委员无任期要求,可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该职务新任职人

员接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障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

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编制提

供咨询和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调研资料,

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股吧等)发布的信息,并

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以外其他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报各方面重大信息,审阅

定期报告、近期披露的临时公告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检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及其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条信息披露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

委员。信息披露委员会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受前款

限制。

第十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

可以结合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主任委员如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

员负责主持。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信息披露委员会审议的议

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等列席。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出席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的人员、聘请的中介对

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应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保密

规定,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等。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

信息管理工作,增强保密意识。

第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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