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二)

来源:深交所 2016-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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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油惠博

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博普”或“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机构,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规定,就惠博普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油科思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为参股公司山西国化

科思燃气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

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油科思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油科

思”)的参股公司山西国化科思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化科思”)作为借款方,山

西国化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化能源”)作为委托方,向受托方光大银行太原

南内环支行发起 1,000 万元和 4,000 万元的委托贷款。华油科思拟按照出资比例为国化科

思分别提供 300 万元和 1,2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一年。

国化科思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油科思之参股公司,公司副总经理张中炜先生担任国

化科思的董事,国化科思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对外担保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需要经过股东大会

批准,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交易对方及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公司名称:山西国化科思燃气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太原高新区长治路 227 号 26 层 3 号

3、法定代表人:聂银杉

4、注册资本:4,000 万元

6、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在山西省境内开展煤层气、天然气、煤制气输气管网及设施的建设、

维护、运营;天然气仪器仪表的采购及销售。

8、与公司关系:参股公司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山西国际能源集团燃气输配有限公司 2,800 70%

北京华油科思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1,200 30%

10、主要财务数据:

经审计,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国化科思总资产 10,944.21 万元,负债总额 8,416.10

万元,净资产 2,528.11 万元,2015 年实现营业收入 7,134.73 万元,利润总额-749.63 万元,

净利润-749.63 万元。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国化科思总资产 10,335.88 万元,负债总额 8,108.38 万元,

净资产 2,227.49 万元,2016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1,892.94 万元,利润总额-297.51 万元,

净利润-297.51 万元(未经审计)。

2016 年 3 月 31 日,国化科思资产负债率为 78.45%。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华油科思对国化科思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 300 万元人

民币和 1,200 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一年。

国化科思的其他股东按其持股比例为国化科思提供相应的担保,国化科思对华油科

思提供反担保。

四、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事前认

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本次担保事项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国化科思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油科思的参股公司,华油科思为其提供担保是为了满

足其天然气管道建设、运营的需要,解决其经营流动资金需求。本次申请的委托贷款将

用于补充其流动资金,支持其业务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国化科思其他股

东将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国化科思对华油科思提供了反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

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该项关联交易的公司董事会的议案、决议等资料;核查了独立董事

意见等相关资料;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国化科思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油科思的参股公司,华油科思为其提供担保是为了

满足其天然气管道建设、运营的需要,解决其经营流动资金需求。本次申请的委托贷款

将用于补充其流动资金,支持其业务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国化科思其他

股东将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国化科思对华油科思提供了反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

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2、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意

见,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陈泉泉 陈雷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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