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在认真查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九次会
议审议的公司拟发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融资计
划”)的相关议案和《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发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的独立意见
1、本次拟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
渠道,有利于优化负债结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利于公司保持长期、持续、
健康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拟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3、本次债权融资计划涉及的共同控股股东黄松、白明垠、潘峰、肖荣为公
司提供担保的事项,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
发展的支持和信心,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审议债权融资计划涉及的关联担保子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
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拟发行债权融资计划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
工作;同意将上述拟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符合推进项目建设需要,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被担保对象的财务
状况健康,提供上述担保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华油科思
按照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国化科思将同时向华油科思提供反担保;公司副总经理
张中炜先生除为国化科思董事会董事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因关联方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
益。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力、李悦、唐炜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