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油惠博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华油
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
审阅公司拟发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融资计划”)
的相关议案和《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
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发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公司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2、本次债权融资计划涉及的公司共同控股股东黄松、白明垠、潘峰、肖荣
为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对
公司发展的支持和信心,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审议债权融资计划涉及的关联担保子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
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独立董事同意将公司拟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 2016 年第九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遵循了公平、公
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全
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九次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刘力、李悦、唐炜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