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对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为吉
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上市公司”或“公司”)恢
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对金浦钛业拟发生的投资参与信托计划事项进行了审慎的核
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拟使用自有资金参与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金浦钛业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钛白”、
“委托人”)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受托人”)签订
资金信托合同,以人民币 20,000 万元参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源盛恒瑞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本次对外投资已经金浦钛业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对外投
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受托人简介
名称: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云南国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刚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
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
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
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
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
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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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托合同主要内容
(一)信托计划的要素
信托名称: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源盛恒瑞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设立时的规模预计为人民币 6 亿元,预计募集 4 亿元的信托资金获
得优先受益权,预计募集 2 亿元的信托资金获得一般受益权,本信托计划期限为
12 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南京钛白以其自有闲置资金 2 亿元认购
信托计划一般受益权份额。
(二)投资组合范围
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A 股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只允许在交
易所二级市场上进行证券买卖) ,国债逆回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和银行存款。
上述“A 股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国债逆回购”,仅限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相应交易品种。
受托人有权对上述投资组合范围进行调整,但须征得全体委托人以及投资顾
问的书面同意。
(三)信托计划的成立
1. 除非受托人另行公布,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之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成立条件进行调整。
(1) 本信托计划项下有效信托合同不少于 2 份,且优先信托单位与一般
信托单位有效合同各不少于 1 份;
(2) 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或未满,募集的信托单位总份数达到认购风险
申明书中约定的份数;
(3) 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比例达到认购风险声
明书中约定的比例。
2.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除应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满足“受托人与保管人
(必要时包括证券经纪商)间的保管合同等签署完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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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信托计划成立,认购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以及到
期清算期间所取得的利息按照活期利息计算,归属于信托财产;利率按照人民币
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不符合成立条件的,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推介
期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按
照活期利息计算的利息,一并退还给委托人。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发行信托计划,但受托人未对信托计划发行
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
(四)信托利益的分配原则
1. 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一般受益人
信托利益以货币资金形式或财产原状形式分配。
2. 受托人仅以扣除了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信托财产为限向信托计划的
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3. 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按如下顺序分配:
(1) 信托费用;
(2) 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
(3) 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本金;
(4)以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一般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即一般受益人的信
托利益=一般受益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时认购的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
(1+25%)-一般受益人已提取的特别信托利益;
如剩余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以上公式计算的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则受托
人将剩余所有信托财产支付给一般受益人。
(5)如仍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投资顾问管理费,支付给投资顾问;
四、风险控制
1、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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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后,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经
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投资品种无法交易(含
股票停牌)的风险、投资品种市场出现极端行情的风险、投资于信托业保障基金
的风险、创业板投资风险、信用风险、信托计划管理与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
投资顾问的投资能力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本金损失风险、信托计划提前
终止或延期的风险、本信托计划交易系统的特有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其他风险。
2、风险控制
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委托理财管理制度》,该
制度对委托理财的原则、范围、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责
任部门及责任人等方面均作出了规定,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为规范公司的委托
理财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投资决策,实施检查和
监控,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上市公司应将风险防范摆
在首要位置,及时跟踪信托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控制资金的
安全性。
五、对上市公司影响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
营,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上述交易的内容、必要性、履行的程序等进行了核查,发表意
见如下:
1、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2、上市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运
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
资收益,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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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
安全。
4、南京钛白拟认购信托计划的一般受益权份额。由于信托计划终止时,扣
除信托财产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以货币资金形式存在的信托财产不
足以分配优先受益人全部信托利益的,且一般委托人未追加信托资金的,受托人
在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包括提前终止日)以信托财产为限按照文件约定向受益
人进行分配。因此南京钛白本次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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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
司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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