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广东宝莱特医用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
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
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和证监发
[2005]120 号的规定,2016 年上半年没有发生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与关
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独立董事:郑欢雪、陈思平、吴友明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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