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国际: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来源:深交所 2016-07-28 09: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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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15 年 11 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已于 2013 年 5 月 28 日向发行人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

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今

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此后又于 2014 年 4 月 14 日向发

行人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于 2014 年 9 月 3 日向发行人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5 年 2

月 5 日向发行人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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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向发行人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今天国

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以上各文件统称“原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0 月 28 日“130688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

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二次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现就

二次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补充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本所

认为必要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并就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讨

论。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请发行人会同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汇总分析上述差异调

整和整改情况,说明对发行人的影响;请各中介机构审慎核查并发表专业意

见,说明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存自相矛盾或实质性差异,是否存在涉嫌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二次反馈意见:第

8 题)

发行人会同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二次反馈意见提到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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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部问题逐一进行了认真讨论、分析及汇总,并进行详细的书面解释。发行人申

报会计师已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就二次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信会师函字(2015)

第 3155 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

复》(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二次反馈意见回复”),发行人保荐机构已就二次反

馈意见回复出具《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以

下简称“保荐机构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根据发行人申报会计师二次反馈意见回复、保荐机构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二次反馈意见中提及的差异、差异对发行人的影响及

整改情况具体如下:

是否影响财 信息披露是否 是否存在涉嫌虚假记

题目

务状况或经 存在自相矛盾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整改情况

序号

营业绩 或实质性差异 遗漏并影响发行条件

完善内控制度,并对相关人员进

第1题 否 否 否 行教育及培训,确保收入确认时

点准确。

完善费用相关内控进度,对相关

第2题 是 否 否

人员进行教育。

公司已在 2015 年 9 月 18 日签署

的招股说明书及 2015 年 8 月 22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

第3题 是 否 否 310749 号《审计报告》中进行更

正披露。公司完善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确保合并财务报表准编制。

已在 2015 年 9 月 18 日签署的招

第4题 否 否 否

股说明书中进行补充披露。

已在 2015 年 9 月 18 日签署的招

第5题 否 否 否

股说明书中进行更正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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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完善内控制度,并对相关人员进

第6题 否 否 否

行教育及培训。

申报会计师已补充审计底稿,加

第7题 否 否 否

强现场复核,完善复核机制等。

二次反馈意见第 2 题中,相关差异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情况具体如下(单

位:万元)

跨期费用对业

会计年度 期间费用总额② 占比=①/② 利润总额③ 占比=①/③

绩影响金额①

2012 年度 31.96 5,328.82 0.60% 6,388.25 0.50%

2013 年度 -21.87 5,747.03 -0.38% 6,954.01 -0.31%

2014 年度 -17.88 6,674.43 -0.27% 8,730.44 -0.20%

从上表可看出,各年跨期费用占当年期间费用总额的比重较小,相关差异

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

二次反馈意见第 3 题,相关差异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具体如下(单

位:万元):

项目 更正前金额 更正金额① 更正后金额② 占比=①/②

预付款项 6,886.78 -268.89 6,617.88 -4.06%

应付账款 6,936.07 268.89 7,204.97 3.73%

预收款项 31,405.19 -537.79 30,867.40 -1.74%

从上表可看出,相关差异调整对发行人 2014 年末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的影

响较小。

发行人在 2015 年 9 月 18 日签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中,已对二

次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完整、充分的补充披露及准确的更正披露。针

对发行人内部控制中的薄弱或欠缺之处,发行人通过完善内控制度、加强了对

相关人员的教育、专业培训等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综上所述,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相关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二次反馈意

见涉及的相关差异调整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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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行人的信息披露不存在自相矛盾或实质性差异,不存在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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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字盖

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郑建江)

________________

(刘 琴)

二〇一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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