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晶: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出售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7-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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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出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东晶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前收到了该事项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关于该事项的专项汇报,

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方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有利于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发展潜力,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方案,公司拟以 2016 年 3 月 31 日为审计评估

基准日,将其持有的东晶锐康晶体(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锐康”)80%

股权(以成都锐康减资后 5,000 万注册资本为依据)及全资子公司东晶电子金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晶金华”)持有的黄山市东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黄山光电”)100%股权出售给中基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投

资”)。标的资产的定价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关

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由双方协商一致拟定,最终交易价格以经评估报告所确定

的标的资产评估值为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方式公

平合理。

三、公司与中基投资签署的《关于东晶锐康晶体(成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

让协议》和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晶金华与中基投资签署的《关于黄山市东晶光电科

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

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

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相关资产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

五、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综上,我们同意将签署报告及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出售的事前

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杰震

周亚力

吴雄伟

2016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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