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联行: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7-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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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06G20150312-00002

致: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忠轩律师及赵毅民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

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世联

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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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7月11日分别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

《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

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出席会议对象、

会议议题、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以明显的文字说明:于股权登记

日即2016年7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均有权以会议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书面授权代理人出席及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会议通知公告的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三)14:30 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

路 2028 号罗湖商务中心 12 楼 1205 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陈劲松因其他工作

安排未出席本次大会,公司董事会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邰宏伟先生主持本次会

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网络投票系统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6 日下午 3:00

至 2016 年 7 月 27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

及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及《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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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根据第五十八次

会议决议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

至2016年7月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贵公司聘请的律师(即本所

律师)。

1. 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与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

证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持

有及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33,690,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480%,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及《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贵公司核查确认,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4人,持有及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2,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2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视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题包括: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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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发行方式及时间

(3)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4)发行数量

(5)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6)限售期

(7)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8)股票上市地点

(9)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10)决议的有效期限

3.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7.审议《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于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8.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

9.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先锋居善科技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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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实际相符,审议事项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

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

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经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为: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3,732,258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0% ; 反 对 10,000 票 , 占 参 与 投 票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10%;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

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273,129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5%;反对10,000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5%;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2.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发行方式及时间

(3)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4)发行数量

(5)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6)限售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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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8)股票上市地点

(9)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10)决议的有效期限

以上逐项表决的议案均获通过,且表决结果均为:

同 意 1,033,720,958 票 , 占 参 与 投 票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79%;反对10,000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弃权11,300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该议案已

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261,829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27%;反对10,000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5%;弃权11,300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638%。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3,732,258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0% ; 反 对 10,000 票 , 占 参 与 投 票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10%;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

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273,129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5%;反对10,000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5%;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3,732,258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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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990% ; 反 对 10,000 票 , 占 参 与 投 票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10%;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

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273,129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5%;反对10,000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5%;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3,732,258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0% ; 反 对 10,000 票 , 占 参 与 投 票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10%;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

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273,129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5%;反对10,000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5%;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3,732,258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0% ; 反 对 10,000 票 , 占 参 与 投 票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10%;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

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273,129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5%;反对10,000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5%;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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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于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3,732,258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0% ; 反 对 10,000 票 , 占 参 与 投 票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10%;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

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273,129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5%;反对10,000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5%;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8.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3,732,258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0% ; 反 对 10,000 票 , 占 参 与 投 票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10%;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

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273,129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5%;反对10,000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5%;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9. 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先锋居善科技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33,732,258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0% ; 反 对 10,000 票 , 占 参 与 投 票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10%;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制度的议案》

8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029,499,169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895%;反对4,243,089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05%;弃权0票,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

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规则》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

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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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联行地产顾问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于秀峰 李忠轩

赵毅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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