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
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核实,现就核查结果说明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及公司控股(含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
为人民币 1,178,678 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929,458 万元,其中:公司为
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178,678 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30.75%)、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929,458 万元(占本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3.10%),对其他公司的担保金额为 0,逾期担保
为 0。公司上述担保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二、关于香港子公司记账本位币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根据实际情况,将香港子公司记账本位币由人民币改为美元,使公
司的记账本位币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记账
本位币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记账本位币的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
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赵 曼
徐晓林
吴德军
2016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