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讯达: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27 20: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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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18 证券简称:盛讯达 公告编号:2016-016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

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已分别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2016 年 7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16-007)、《关

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16-013 ),

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3: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7 月 26 日—2016 年 7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7 日上午 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6 日 15:00~2016 年 7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9 日(星期二)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座 11 楼 01B,公司会议室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湧锐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 66 名,代

表股份 69,223,4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1627% ,其中: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所持股

份总数 64,128,554 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043%。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8 人,共

计持有公司 5,094,923 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85%。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0 人,代表股份 7,620,68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8.16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525,75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2.70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8 人,代表股份 5,094,92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585%。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

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第 1-2 项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

案并形成了决议:

1、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222,9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 7,620,1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4%;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222,9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 7,620,1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4%;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附件之三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222,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 7,619,6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9%;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222,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 7,619,6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9%;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222,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 7,619,6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9%;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222,9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 7,620,1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4%;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222,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 7,619,6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9%;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9,222,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 7,619,6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9%;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沈娜、李海峰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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