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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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54/900934 证券简称:锦江股份/锦江B股 公告编号:2016-038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董事

会的董事共 9 人,占董事会成员的 100%。公司监事会成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因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进一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同意修

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现对公司章程有关章节做出如下修改:

一、原章程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执行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首席执行

官、执行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改为“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二、原章程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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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现修改为“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

官、首席投资官、首席信息官、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三、原章程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首席执行官、执行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现修改为“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四、原章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首席执行官、执行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现修改为“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五、原章程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

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现修改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

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六、原章程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首席执行官、执行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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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现修改为“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七、原章程第九十六条第三款“董事可以由首席执行官、执行总裁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首席执行官、执行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现修改为“董事可以由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首席

执行官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八、原章程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

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现修改为“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执行委员会及战略、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九、原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十)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

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首席执行官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现修改为“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长、董事会秘书;根

据首席执行官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原第六章“首席执行官、执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改为“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原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首席执行官、执行总裁各一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由首席执行官提名,可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首席执行官、执行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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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修改为“公司设首席执行官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由首席执行官提名,可设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首

席投资官、首席信息官各一名,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原第一百二十七条“首席执行官、执行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

连任。”

现修改为“首席执行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十三、原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现修改为“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秘书长和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四、原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首席执行官、执行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非董事首席执行官、非董事执行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现修改为“首席执行官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首席执行官在董事会上没有

表决权。”

十五、原第一百三十条第(二)项“首席执行官、执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现修改为“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十六、原第一百三十一条“首席执行官、执行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首席执行官、执行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首席执行官、执行总

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现修改为“首席执行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首席执行官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首席执行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十七、原第一百三十二条“执行总裁协助首席执行官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运

营。副总裁协助首席执行官、执行总裁管理公司部分经营业务或承担部分内部管

理职能。”

现修改为“首席运营官协助首席执行官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首席财务

官、首席投资官、首席信息官、副总裁协助首席执行官管理公司部分经营业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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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部分内部管理职能。”

十八、原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董事、首席执行官、执行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现修改为“董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上述议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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