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上交所 2016-07-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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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

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

长或副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投资发展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

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

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发展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

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

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发展部;

(四)由投资发展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

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发展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发展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投资发展部有关人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

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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