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的有关文件,基于
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增加价格调整机制涉及关联交易
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8.45元/股的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中增加“若
上述发行价格低于本次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则本
次发行价格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同时,发
行对象以原认购金额为基础,重新计算认购数量”的价格调整机制,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增加价格调整机制后的定价
更加符合市场化原则,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定价的公允性,符合公司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在《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中增加“若上述发行价格低于本次发
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则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为发行期
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同时,发行对象以原认购金额为基
础,重新计算认购数量”的价格调整机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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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对以上事项进行了审议,公司关联董
事对以上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朱锦余
石 英
王榆森
李富昌
2016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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