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
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 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2016年1-6月份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
发生并累计至2016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将于2016年8月10日届满,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
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阅有关文件及进
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认为:
1、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的推荐和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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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应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3、经审阅相关董事候选人的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
尚未解除的现象,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
所聘岗位职 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黄培钊先生、林维声先生、冯军强先生、徐育康先生、
曹健先生、赵青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王克先生、
何晴女士、王晓玲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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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
何 晴
王 克
王晓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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