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
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
纸和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3、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有
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咨询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时在湖南省长沙市金星大道西侧望城段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多媒体
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三)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6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2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6人,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人,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合计53人,代表股份238,359,2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3651%,均为公司董
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
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
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他参与投票的股东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
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
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经查验,表决结果:同意票128,270,3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212%;229,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8%;0股弃
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6,899,802股同意,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79%;229,700股反对,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4021%;0股弃权,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湖北省华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
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同意票238,342,9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32%;16,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8%;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57,113,202股同意,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5%;16,300股反对,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85%;0股弃权,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
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丁少波
经办律师:
谭程凯
经办律师:
甘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