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会前认真审查余青松先生、郭虹女士、杨炜岚女士、文俊伟先生、喻
斌先生、刘彦先生、尹宏先生、张剑先生、谭伟明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
并了解其相关情况,未发现上述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亦未发现上述人员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现象,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并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
2、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陈华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余青松先生为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聘任郭虹女士、杨炜岚女士、文俊伟先生、喻斌先生、刘彦先生、尹
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张剑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聘任谭伟明先生为公司
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二、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提交的王天霞女士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王天霞女士
具备从事证券事务代表工作的能力,能较好的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职资
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
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
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议案的提案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续聘王天霞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三、关于聘任内部审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梁艳璞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
经审查梁艳璞女士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梁艳璞女士具备审计专业知
识和相关工作经验,熟悉公司财务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梁
艳璞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
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梁艳璞女士具备担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
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续聘梁艳璞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
四、关于资产抵押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在银行办理资产抵押借款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旨在满足公司融资需求,
是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不能偿还借款可能性小, 风险可控,
我们同意该资产抵押贷款事项。
独立董事: 李非、李进一、万良勇
2016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