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电力: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28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0101 证券简称:明星电力 编号:临 2016-026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按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联

交所投资者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3 日

除息日:2016 年 8 月 4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4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8 月 3 日下午 3 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24,178,977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6,208,948.85 元。

本次不送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派息后公司总股本未

发生变化。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

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 号)等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

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待自然

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指自然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

至转让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

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

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如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 元;如其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如其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

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 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

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

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税

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3 日

2、除息日:2016 年 8 月 4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4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8 月 3 日下午 3 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派发红利实施办法

1、公司所有股东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其中,国网四川省电

力公司、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遂宁金源科技发展公司的现金红利

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张春燕

电话:0825-2210081

传真:0825-2210089

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 88 号

邮编:629000

七、备查文件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7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明星电力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