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药: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7-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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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海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涂显亚、陈建平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

19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7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1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6 日下

午 15:00—2016 年 7 月 2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367,404,9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9%。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股份 46,025,17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99%。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议案

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

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就本次

非公开发行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本所律师注意到,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议案回避了表决。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涂显亚

见证律师 : 涂显亚

陈建平

2016 年 7 月 27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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