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奥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7-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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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现行

有效的《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1. 《公司章程》;

2.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4.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金杜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

公司已向金杜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

瞒、遗漏之处。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金杜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

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金杜律师核

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并履行了相

关通知和公告程序。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16 年 7 月 2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和

B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经金杜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全部为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 872,310,0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7.4509%。无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1. 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持股证明、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等相关资

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

全部为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 872,294,7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7.45%。无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金杜律师等。

2. 网络投票情况

2

根据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共 1 名,为 A 股股东,代表股份 15,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2%。无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统计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于选举杨一平先生

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

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3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曾 涛

李 佳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六年 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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