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 2016-043
债券代码:122256 债券简称:13 保税债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判决书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担保涉及借款金额:给付欠款 15,248,982 元、利息 3,711,500 元及至实际
归还日的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 2015 年底,公司已对涉案金额
计提了预计负债,本次诉讼([2014]苏中民初字第 00136 号民事判决书)对公司
2016 年度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案目前处于二审上诉阶段,对公司本期利
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
定。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控股孙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状及
相应的民事裁定书,原告于荣祥诉被告邬品华要求其给付欠款 15,248,982 元、
利息 3,711,500 元及至实际归还日的利息,并诉请扬州公司承担本案借款的连带
保证责任。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 2014 年 11 月 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的公司公告临 2014-048《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二、 本案的进展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苏中民初字第
0013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邬品华、卢进娣共同归还原告于荣祥 14724621.18 元,利息
1658924.27 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 1166962 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六个月内短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 2012 年 12 月 14 日起计算至实
际支付之日止;以 2557659.18 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四倍标准,从 2014 年 1 月 2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1100 万元
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 1.8%标准,从 2014 年 1 月 2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
2、被告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
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于荣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5563 元,由原告于荣祥负担 4662 元,由被告邬品华、卢进娣、
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共同负
担 130901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邬品华、卢进娣、江苏华润达贸易有限公
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司法鉴定费 50840
元,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扬州石化仓储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至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上诉情况
扬州公司正在积极履行上诉程序,将在规定期限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 2015 年底,公司已对涉案金额计提了预计负债,本次诉讼([2014]苏
中民初字第 00136 号民事判决书)对公司 2016 年度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
案目前处于二审上诉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
性,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