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和修订非公开发行预案的相关议案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之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的调整,
我们认为是根据国内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监管环境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的调
整,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的相关事项。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
非公开发行方案修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及《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等相关文件。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毛卫民 胡旭微 韩洪灵
2016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