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蒙发利 公告编号:2016-53 号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授予魏罡先生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
解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5 年 3 月 9 日在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中,因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魏
罡先生因在本次授予之日前 6 个月内发生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推迟其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在授予条件满足后,公司对其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5年6月8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5年7月16日。
2、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1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万股,
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2%;
3、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8月1日。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魏罡先生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
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02%,
具体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 年 1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随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
料。
2、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4 日分别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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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3、2015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
划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公司及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15 年 3 月 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首次
授予 10,000,000 股,预留 800,000 股。首次授予中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魏罡先生因
在本次授予之日前 6 个月内发生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暂缓其 200,000 股的授予;
另外,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过程中,高兰洲先生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授予
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150,000 股;其余 60 名激励对象共计认购 9,650,000 股。公司首
期限制性股票实际认购 60 人,实际认购数量 9,650,000 股。
2015 年 4 月 1 日,公司公告已完成限制性股票的登记。
5、2015 年 5 月 28 日公司实施了 201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截止 2015 年
4 月 1 日的公司总股本 369,65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人民币 1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根据《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2015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
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
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5 年 7 月 15 日,公司公告已完成限制性股票的登记。
6、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以人民币 73.70 万元对崔洪海先生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 15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约 4.91 元/股。
2016 年 4 月 12 日,前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已完成。
7、2016 年 2 月 4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
意以人民币 73.70 万元对刘才庆先生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5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
销,回购价格约 4.91 元/股。
2016 年 4 月 12 日,前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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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6 年 2 月 4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2 月 4 日,授予 10 名激励对象 48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01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及授予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2016 年 4 月 14 日,前述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已完成。
8、2016 年 4 月2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
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6 年 7 月15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魏罡先生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一)锁定期届满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年内为锁定期。第
一次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止,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日为2015年6月8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解锁条件 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 件。
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
当人员; 条件。
3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
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1、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18,055.39万元,归属于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
益的净利润为12,389.59万元,高于
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
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
负。
均水平9,065.21万元且为正。
以2014年年度业绩为基数,公司2015年年度扣非后
2、以2014年年度业绩为基数,公
净利润较2014年的增长率不低于15%。
司2015年年度扣非后净利润较
2014年的增长率为15.48%,高于
“扣非后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15.00%,上述业绩条件均已达到,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满足解锁条件。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
①对于职能部门的激励对象,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将于每期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季度结束前对激励
对象本期的年度综合考评进行打分(X,0≤X≤100),
届时根据下表确定职能部门激励对象的解锁比例:
该批限制性股票可解锁
年度综合考评得分
比例
X≥60 X/100
X<60 0 本次激励对象魏罡先生绩效考核达
②对于非职能部门的激励对象,薪酬与考核委 标,满足解锁条件。
员会依照其业绩完成率(Y,0≤Y≤100%)确定激励
对象的解锁比例:
该批限制性股票可解锁比
业绩完成率(Y)
例
Y Y
4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股权激励计划中对魏罡先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
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魏罡先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的相关
事宜。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8月1日。
2、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数量为12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2%。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名。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本期实际 剩余未解除
获授的限制 本期可解锁
解锁限制 限制性股票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 备注
性股票 的数量
(万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魏罡 董事、副总经理 30 12 12 18
首次授予合计(1 人) 30 12 12 18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有关公告。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的相关核查意见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
解锁条件已经满足,公司激励对象魏罡先生第一个解锁期绩效考核合格,其作为激励
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激励对象
魏罡先生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锁。
2、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1-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
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锁
5
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
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激励对象魏罡先生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
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3、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魏罡先生解锁资格合法有效,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解锁事宜。
4、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魏罡先生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事项
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解锁条件已经满足,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待董事会
确认激励对象提交的解锁申请后,公司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
宜。
特此公告。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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