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建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中部分交易对方的出资人调整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7-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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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中

部分交易对方的出资人调整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6 年 4 月 21 日,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召开了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各项议案。根据该等议案,公司拟以发行股份作为对价向泰安市国泰

民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贾同春等 35 名自然人及泰安市和达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等 10 家有限合伙企业(以下合称“交易对方”)购买

其合计持有的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 35%的股份(下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现就公司本次交易方案中部分交易对方的出资人调整的事项发表如

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中部分交易对方的出资人调整的

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北

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本次交易的相关

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

3.本次调整后的交易对方穿透后合计人数为 194 人,包括贾同春

1

等 193 名自然人及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符合发

行对象原则上不超过 200 名等相关规定;

4. 除本次调整事项外,本次交易方案的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

本次调整事项不涉及对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和交易价格进

行变更,亦不构成对本次交易原方案的重大调整,符合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要求。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2

(本页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中部分交易对方的出资人调整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少明) (谷秀娟) (朱 岩)

2016 年 7 月 27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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