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暂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0 号:员工持股计划》、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
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终止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常州天晟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6】
1546 号),根据中国证监会的上述决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决定终止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
因本次拟决定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涉及配套融资投
资者上银瑞金-天晟新材定增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额认购人吴海宙是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之一,构成关联交易。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了拟
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我们对该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
员进行了询问。
我们同意将《关于终止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提交
给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延期实施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0 号:员工持股计划》规
定,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购票购买期将于 2016 年 8 月 21 日到期。鉴于
定期报告窗口期以及重大事项停牌等因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拟自股东大会通过
之日起 6 个月之内完成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的计划存在按期实施完毕的困难。现公
司拟延期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持续、有效、顺
利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员工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因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参与认购,构成关联事项,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获得并审
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延期实施公司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我们对该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
进行了询问。
我们同意将《关于延期实施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提交给公司董
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凤杰 姚琪 钱炳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