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股份: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7-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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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指引》

(以下简称“《媒体说明会指引》”)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以下简称“本次媒体说明会”),并就本次媒体说明

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媒体说明会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媒体说明会指引》第十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召开通知、召开程序、

参会人员、信息披露等事项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

出席及见证了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召开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召开通知

1

2016 年7月1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

买交易对方持有的广东启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

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8

5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经本所律师查验,按照《问询函》要求,

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19日、2016年7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巨潮资讯网(www.c

ninfo.com.cn)上刊登了《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媒

体说明会的公告》、《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

明会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召开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召开公告于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召开

媒体说明会要求后两个交易日内作出,符合《媒体说明会指引》第六条的规定。

二、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召开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媒体说明会于2016年7月26日15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大厅如期召开,并于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进行网络

现场直播。根据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媒体说明会的议程如下:

1、实际控制人介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对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必要

性、交易定价原则、标的公司股权的估值合理性等情况进行说明;

2、公司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或者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

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3、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标的公司的行业状况、生产经营情况、未来发展

规划、业绩承诺、业绩补偿承诺的可行性及保障措施等进行说明;

4、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发表

2

意见;

5、回答媒体现场的提问;

6、统一答复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访谈栏目等渠道在本次媒体说明

会前收集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媒体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

符合《媒体说明会指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三、参会人员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参会人员分别为:6家媒体的代表;中

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董事、独立

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标的公司的主要董事、总经理兼

财务负责人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参与方代表(其中包括停牌前6个月取得

标的公司股权的个人及机构负责人);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的主办人员和签字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媒体说明会参会人员情况符合《媒体说明会指引》第八

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媒体说明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参会人员及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召开所进行的信息披露符合《媒体

说明会指引》的有关规定。

1

根据标的公司说明,截至本次媒体说明会召开之日,标的公司尚未委任公司的财务总监,因此标的公司的

财务负责人一直由其总经理兼任。

3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

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蒋晓莹

孙 烨

2016 年 7 月 26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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