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明确及完善公司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可操
作性,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
43 号)及浙江证监局《关于转发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证监上市字【2012】138 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特制定《浙
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
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
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发展所
处阶段、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
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综合考虑股东要求和意愿、公司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发展战略、经营计划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差异化的利润分
配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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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
规许可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当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高于注册资本的 10%
时,任意连续三年内,现金分红的次数不少于一次,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股利之余,结合公司股
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方案。
5、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可以每年度进行一
次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6、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利润分配标准和比例是
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
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
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
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若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2、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
分听取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通过。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制订利润
分配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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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红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外部经营环
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
以及监管部门修改分红政策的相关法规,公司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二、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
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
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
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
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
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
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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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
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三年每年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
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
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
预案的建议和监督。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
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
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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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分征求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及时答复
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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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 0 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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