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7-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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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程序,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271

章)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

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

以暂缓披露。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

豁免披露。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包括国家有关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

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息和经营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

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六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

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

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对于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与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进行沟通。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应

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

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如公司其他制

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管理制度有冲突的,以

本管理制度为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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