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6年7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7-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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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充分利用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

规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和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开办套期保值业务需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从事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在期货

市场进行卖出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的业务。

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在有现货贸易

基础的履约合同项下对现货开展套期保值,不得进行期货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商品种类限于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认为需要通过境内

期货交易所进行套期保值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

上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

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

并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

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管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成员为::总经理、套期保值业务负责人、风控部经理、财务部以及

经营体系的相关人员组成,总经理为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

第五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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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四)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

制;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和“风险管理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并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3、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二)风险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审查套期保值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负责监督交易的执行情况,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3、对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4、发现不合规操作或风险情况直接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

第七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

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单笔或累计保证金额度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

管理办法》中所规定对外投资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管理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

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条 公司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签署。

第十一条 公司对境内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需列明有权交易的

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套期保值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总经

理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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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

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三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权事项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

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套期保值交易

方案,报经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

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

损额度等。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的交易方案应报送证券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交易人员根据经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执行付款。

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人员不定期抽查套期保值操作情况,若与套期保值方案不符,须立

即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人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同

意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十八条 财务部、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定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综合评价,并向套期保值

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操作小组的人员在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时应亲自操作并严格根据授权范围

执行,不得转授权,不得超载授权权限。

第二十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1、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2、公司从事期货业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期货专业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其中期货交易员应优先选择持

有期货从业资格证的员工担任;

(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期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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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期货交易员只有在取得书面

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员岗位,风险管理员直接对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

风险管理员岗位不得与套期保值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是否为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

进行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经营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

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

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时间上相匹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

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期货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

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套期保值操作

小组组长和风险管理员;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和风险

管理员应立即报告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

1、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公司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3、公司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4、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七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如发现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

作时,应立即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同时,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

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风险处理程序如下:召开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

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相关人员执行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风险处理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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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套期保值第三十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

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

露。

第八章 保密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

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原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审批、开户、交

易、结算等文件,应当作为业务档案归档,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复制制定及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

施。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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