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渝: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7-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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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成渝高速公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赵燕颖、胡定芳出席并

见证了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本所

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

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以董事会书面决议案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备股

东大会的决议》。依据该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

次临时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

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此外,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编制的通函已发布于香港交易所

网站并寄发予公司 H 股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编制的股东大会会

议资料,亦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该等通函和材料载明了会议审议事项

的详情。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下午 3 时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

街 252 号公司四楼 420 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黎明先生主持。本

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6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9:15-15:00。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1)公司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7人,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为1,831,134,591股(包括H股共189,888,127股),约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9.879%;(2)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董

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境内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

士。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拥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此外,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周黎明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任期自临时股东大会上获

批准之日起为期三年;

1.02 选举甘勇义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任期自临时股东大会上获

批准之日起为期三年;

1.03 选举郑海军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任期自临时股东大会上

获批准之日起为期三年;

1.04 选举唐勇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任期自临时股东大会上获

批准之日起为期三年;

1.05 选举黄斌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任期自临时股东大会上获

批准之日起为期三年;

1.06 选举王栓铭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任期自临时股东大会上

获批准之日起为期三年;

1.07 选举罗茂泉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任期自临时股东大会上获

批准之日起为期三年;

1.08 选举倪士林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任期自临时股东大会上

获批准之日起为期三年;

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孙会璧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临时股东大会上获

批准之日起为期三年;

2.02 选举郭元晞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临时股东大会上获

批准之日起为期三年;

2.03 选举余海宗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临时股东大会上获

批准之日起为期三年;

2.04 选举刘莉娜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临时股东大会上获

批准之日起为期三年;

3.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3.01 选举冯兵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临时股东大会上获批准之

日起为期三年;

3.02 选举但勇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临时股东大会上获批准之

日起为期三年;

3.03 选举欧阳华杰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临时股东大会上获批

准之日起为期三年;

3.04 选举孟杰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临时股东大会上获批准之

日起为期三年;

4.审议及批准周黎明先生的酬金方案为:不因其执行董事职务在本公司领取

酬金;

5.审议及批准甘勇义及罗茂泉先生酬金方案为:酬金包括固定工资、绩效工

资和福利,并授权董事会按照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四川

省国资委”)和本公司规定的统一标准,考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确定;

6.审议及批准郑海军先生、唐勇先生、黄斌先生、王栓铭先生及倪士林先生

的酬金方案为:不因其非执行董事职务在本公司领取酬金;

7.审议及批准孙会璧先生、郭元晞先生、余海宗先生、刘莉娜女士的酬金方

案为:固定酬金每年人民币 8 万元整(含税);

8.审议及批准冯兵先生的酬金方案为:不因其监事职务但因其在本公司担任

管理职位领取酬金。酬金由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组成,分别按照四川省国

资委和本公司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9.审议及批准但勇先生、欧阳华杰先生及孟杰先生的酬金方案为:不因其监

事职务在本公司领取酬金;

10.审议及批准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的酬金方案为:不因其监事职

务但因其在本公司有其他任职领取酬金。薪金由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组成,

分别按照四川省国资委和本公司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11.审议及批准董事、监事服务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授权董事会对该等

文件定稿前作出的修改进行确定,及授权任何一名执行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署董事、

监事服务合同和其他相关文件,处理一切其他相关事宜。

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监

票。计票结果显示上述议案获通过。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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