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作为大同煤业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将
审议的《关于向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有限公司转让煤峪口矿相关资
产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尽职调查后,发表事前认可声明如下: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公司直属矿煤峪口矿的整体资产及相关
负债。标的资产的资源占用成本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定价原则公平合理。资产出售前的过渡期损益归属问题合
理清晰,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2、公司将煤峪口矿出售给朔州煤电,可以有效减少公司亏损,改
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3、公司与朔州煤电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及其项下交易,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文山、周培玉、刘混举、李端生、孙水泉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