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公告编号:2016-63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08 号),宝安鸿
基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向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67,579,908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499,999,992.60 元,
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461,213,234.61 元。以上资金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全部到账,
并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中兴
财光华审验字(2016) 第 10500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募集资金项目实施顺
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与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
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支行、张家口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近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 账号 金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402 0201 2930 0476 405 1,466,999,992.60 元
石家庄桥西支行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40 1391 4700 015 5,000,000,000.00 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0 7010 1440 0560 302 1,500,000,000.00 元
北京世纪城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0 7010 1350 0559 867 1,500,000,000.00 元
北京富华大厦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宝安鸿基地产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支行、张家口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及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上述四家银行分别在相关《三方监管
协议》中作为 “乙方”)
丙方: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
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仅用于甲方子公司下属募投子公司光伏电站项目的投资建设),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
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飞、李德祥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及乙方,同时按本协
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
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