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小建、
李刚律师参加了贵公司二○一六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工作。
现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
司二○一六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的。2016 年 7 月 8 日贵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定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二○一六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7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召开二○一六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6 年 7 月 22 日,贵公司董事会就召开
二○一六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提示性公告。2016 年 7 月 25 日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上述通知所述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于 2016
年 7 月 25-26 日如期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13 名,代表股份 1,280,816,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89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2
名,代表股份 1,278,660,9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687%;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名,代表股份 2,15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203%;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12 名,代表股份 74,91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1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的现任董事、现任监事、现任高管及本所律师。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关于向参股公司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
案》,赞成 1,280,471,75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0%;
反对 345,2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弃权 0 股,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74,565,8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92%;反对 345,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及决议均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本次大会形成的《河北建投能
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的签章页)
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谷景生律师
经办律师:刘小建律师
经办律师:李刚律师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