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32 股票简称:金龙机电 公告编号:2016-056
关于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6]240号文核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8,121,546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8.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499,999,982.60元,扣除与
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82,891,861.05元。以上募集资金已
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字[2016]7-79号《验资报告》
验证确认。
2016年07月0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设立募集
资金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
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公司董事长金绍平与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近日,公司与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
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甲方在以下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开设八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户名: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北白象支行
账号:19270301040035698
余额:41,499.99826万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2)户名: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北白象支行
账号:19270301040035706
余额:47,000.00万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智能终端线性马达及触觉反馈一体化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户名: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营业部
账号:697873974
余额:25,000.00万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智能终端线性马达及触觉反馈一体化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户名: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北白象支行
账号:33050162757700000070
余额:35,000.00万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驱动马达、组件及其终端电子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户名: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
账号:3330020610120100039059
余额:25,000.00万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驱动马达、组件及其终端电子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6)户名: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柳市支行
账号:366271269726
余额:50,000.00万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智能终端触控显示一体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7)户名: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
账号:577902459310803
余额:15,000.00万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微特电机新技术研发中心改造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8)户名: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
账号:355890100100234930
余额:10,000.00万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智能终端触控显示一体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
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兆伟、崔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0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