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39、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 H 代 公告编号:[CIMC]2016-043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中集集团”)
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五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
议了《关于对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作为 A 股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董事麦伯良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以 7 票赞
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一、本次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简述
2010 年 9 月 17 日,本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国际海
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
权激励计划》”),本次 A 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2010 年 9 月 27 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0 年度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确定首次授予的 5400 万份期权(以下简称“第
一批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0 年 9 月 28 日,行权价格为人民币 12.39 元。2011
年 1 月 26 日,第一批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完成。
2011 年 9 月 21 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1 年度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预留部分 600 万份期权
(以下简称“第二批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1 年 9 月 22 日,行权价格为人民币
17.57 元。2011 年 11 月 17 日,第二批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完成。
2013 年 12 月 23 日,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3 年度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
一批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达到行权条件,于 2014 年 1 月 14 日开始行权,2014 年 9
月 26 日行权期结束。2015 年 5 月 12 日,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度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第一批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第二批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达到行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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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第一批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实际行权期为 2015 年 6 月 2 日至 2020 年 9 月 27
日,第二批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实际行权期为 2015 年 6 月 2 日至 2015 年 9 月 21
日。2015 年 10 月 9 日,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度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
二批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达到行权条件。第二批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实际行权期
为 2015 年 10 月 24 日至 2020 年 9 月 27 日。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第 25 条规定:“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
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股权
激励计划》有关章节规定,“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宜
时,行权价格要进行调整”。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本公司 2010、2011、2012、2013、2014 年度
分红派息方案实施后,第一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为人民币 10.77 元,第二批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调整为人民币 16.30 元。
二、本次 A 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2016 年 5 月 31 日,本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分红派息方
案,决定以本公司本次权益分配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现金人民币 2.20 元(含税)。2016 年 7 月 20 日,本公司 2015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实
施完毕。
根据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本
公司2015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实施后,对A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的
公式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该公式,本次调整后的 A 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如下:
第一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 10.77 - 0.22 = 10.55(人民币 元);
第二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 16.30 - 0.22 = 16.08(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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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申请,实施本次 A 股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中集集团对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
格进行的本次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本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五次会议关于对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
价格进行调整的决议;及
3、《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调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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